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自律公约,在舞蹈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舞蹈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舞蹈艺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蹈精品力作。

第八条 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舞蹈工作者特别是舞蹈新文艺群体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教育、理论评论、志愿服务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舞蹈工作者的榜样示范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九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中国舞蹈“荷花奖”等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舞蹈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中国舞蹈“荷花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舞蹈教育规范化和舞蹈理论系统化,助力舞蹈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舞蹈教育,为繁荣发展舞蹈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着力促进融媒体发展,反映舞蹈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舞蹈行业建设和舞蹈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和舞蹈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不断提升舞蹈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努力促进舞蹈工作者的大团结。尊重、扶持全国各地区各民族舞蹈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舞蹈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舞蹈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舞蹈组织和舞蹈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加强与世界各国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增进同各国舞蹈家的团结和友谊,有计划地开展国际舞蹈文化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舞蹈文化和科研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提升中华民族舞蹈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推动中国舞蹈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舞蹈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权利和权益,为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交流等提供服务。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舞蹈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舞蹈工作者包括舞蹈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舞蹈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舞蹈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舞蹈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舞蹈家协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舞蹈家协会、中国石油舞蹈家协会、中国石化舞蹈家协会、全国公安舞蹈家协会、中国金融舞蹈家协会等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全国性的产(行)业舞蹈家协会,提出申请,并经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军队中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舞蹈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舞蹈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对中国舞蹈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舞蹈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舞蹈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中国舞蹈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舞蹈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中国舞蹈家协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舞蹈家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舞蹈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舞蹈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舞蹈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舞蹈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舞蹈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凡对中国舞蹈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舞蹈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中国舞蹈家协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国舞蹈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舞蹈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舞蹈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舞蹈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舞蹈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舞蹈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舞蹈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中国舞蹈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简称中国舞协。中国舞蹈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CHINA DANC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CD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