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
(中国舞蹈家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舞蹈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 积极履行 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按照
“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弘扬
“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
引导舞蹈工作者
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八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遗产。
第九条
认真组织中国舞蹈
“荷花奖”等全国性舞蹈艺术的评奖办节活动,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以多种方式推动舞蹈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舞蹈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舞蹈实践。重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办好舞蹈刊物。及时宣传、反映、交流舞蹈艺术发展情况,促进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创新。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及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努力促进舞蹈工作者的大团结。努力在舞蹈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
第十三条
加强与世界各国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有计划地开展国际舞蹈文化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舞蹈文化和科研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提升中华民族舞蹈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舞蹈交流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发展舞蹈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舞蹈家协会为本
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的舞蹈
行业组织及全国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舞蹈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提出申请,并经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
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文化主管部门
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舞蹈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舞蹈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
本会
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 , 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舞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全国、国际重大舞蹈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舞蹈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主席团批准,即可入会。
第二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个人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中国舞蹈家协会在该地、该行业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凡对中国舞蹈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舞蹈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本会对
不按时缴纳会费者予以通告,
通告
无效将暂停或取消会籍。名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违纪,在海内外造成不利于本会的影响,经主席团批准,即时取消其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为中国舞蹈家协会
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舞蹈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全国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CHINA DANC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CD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舞蹈家协会。